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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具厂屡查屡犯终被查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2-06-21  浏览次数:886
核心提示:电镀废水和酸雾、污泥、化学原料容器……双流黄甲金具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这些排放物、废弃物对周围环境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电镀废水和酸雾、污泥、化学原料容器……双流黄甲金具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这些排放物、废弃物对周围环境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据了解,双流黄甲金具厂建成于1992年3月,属于园区外老企业。目前,年度产镀锌钢管、角铁8000吨,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环评等相关环保手续。

案件回放

5月3日,成都市和双流县环保部门在对双流县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时,执法人员就发现了黄甲金具厂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厂子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废气收集装置,产生的酸雾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产中涉及的危险废物既没有按规定设置统一堆放标识,也没有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此外,厂区内地面硬化效果差,跑冒、滴漏现象严重,酸液随处可见;酸液调节池容量较小,有酸液外排的迹象;厂区内污水没有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站。

针对上述问题,成都市环保局督查组负责人立即要求双流县环保局对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指导双流县环保局依法严格处罚。

然而,在5月16日夜晚,当督查组对这家工厂再次进行突击检查时,却发现它并没有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而是依然照常生产。执法人员遂严肃指出其问题所在,要求企业立即开展整改工作。

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当5月18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来到黄甲金具厂时,还是没有看见企业方面有任何整改表现。

直至5月21日,环境执法人员第4次到来,才终于看到厂方停止了生产,着手进行整改工作。

据了解,黄甲金具厂从建厂到现在的20年中,无论其法人代表如何更换,企业生产管理人员都一直无视法律规定,逃避环保部门监管,拒不履行社会责任,污染治理工作一拖再拖。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种做法极其恶劣,必须依法严惩。

针对电镀污泥堆场未按规定设立危险废物标识,以及将废弃油漆桶和废弃工业铬酸酐桶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双流县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就此进行立案查处。

此外,对于企业无酸雾吸收装置,直接向空气中排放酸雾的违法行为,县环保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并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具体要求,企业在5月16日之前完成危险废物标识,以及废弃化工原料包装的规范堆放和污染防护设施的设立,并强调在6月1日前对电镀车间安装酸雾吸收处理装置。

停产整改初见效,集中整治不懈怠

不久前,由成都市环保局机关党委书记翟文生带队,环境执法人员冒着蒙蒙细雨再次来到黄甲金具厂,就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察。

进入厂区,破旧的厂房显得格外萧条,空气中依旧弥漫着一股淡淡的酸味,地面上被酸液腐蚀的痕迹仍然随处可见,以致黄褐相间的色调还是那么抢眼。

当天,由于厂方负责人外出,所以无法具体掌握企业方面的进展状态,但是从现场情况来看,企业已经停止了生产,生产环境也较过去有了一些明显变化。

县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说,厂方在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的指导下,已对危险废物标识的设立,以及危险废物的规范堆放进行了整改,而其它的污染问题正在着手解决。翟文生强调,执法人员必须紧盯该厂的整改步骤,要确保整改结果最后验收合格。

日前,记者在双流县黄甲镇一里坡村看到,经过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先后4次联动督察,双流黄甲金具厂已停产整改,其违法排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据了解,今年4月以来,四川省成都市环保部门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不断深化大气、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市环保部门高度重视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全面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对所有排查锁定目标坚持督察到底。

翟文生表示:“要通过集中整治行动,切实处罚一批、关闭一批,还群众一个美好安全的环境。”在接下来的工作中,环保部门将继续采取抽查、暗访、突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力量严格督察违法排污企业,尤其是对多次被群众投诉和社会影响大的企业,将用重拳下猛药,有效打击、遏制其环境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最新行业新闻2012年06月2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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