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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安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2-07-09  浏览次数:902
核心提示:非法的小型电镀、制革、印染、炼油、褪色等严重污染环境生产项目排污行为;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污染饮用水源;放射源丢弃或被盗;危险废物
   我市环保公安部门近日已经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着力强化司法保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执法联系沟通,双方部门同时还成立了金华市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局长丁政担任组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施欣辉、市环保局局长助理李荣军任副组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

  每年五月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根据《关于建立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会商制度,确定每年的五月为执法行动月,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公布查处结果。今年确定七月份为环保公安联合执法行动月。

  同时还要强化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各项保障措施,一方面要采取多层级联合集中培训、相互派员培训等形式,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培训,提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另一方面要将环保、公安部门共同参与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环保、公安系统目标责任考核,争取纳入各级生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积极推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有效落实。

  重污染行业偷排废水将移送公安处理

  此外,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规范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我省还制订了《浙江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根据《细则》规定,环保部门应依法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及涉嫌环境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其中,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包括:重污染行业以直排废水、通过暗管、裂隙和渗井渗坑偷排废水、严重超标排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危险物质;涉重金属排放行业恶意超标排污;非法的小型电镀、制革、印染、炼油、褪色等严重污染环境生产项目排污行为;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污染饮用水源;放射源丢弃或被盗;危险废物、污泥或工业固废非法倾倒或不合法处置等。

  上述重点对象中,违法排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应作为执法联动的重点案件:1.一年内3次(含3次)以上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的;2.向水体超标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含3倍)以上或超过总量控制标准3倍(含3倍)的;3.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对饮用水源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污染饮用水源或环境敏感区域的。如遇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暴力抗法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

  查处环境违法应当固定证据

  另外,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并妥善保存调查记录和询问笔录、采样记录和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检查时的音像资料、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其他证据资料等,并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重点包括:1.固定生产工艺证据。对生产环节污染物产生种类及数量进行核查,锁定企业污染排放情况;2.固定污染物排放证据。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采样监测,调查分析违法排污形式和污染物排放量,并委托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出具监测报告;3.固定违法当事人证据。对违法当事人、知情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调查询问,了解记录当事人的身份、住址、职务和工作报酬等信息,为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提供线索;4.固定违法相关材料证据。对企业的各类台账、运行记录、水电使用情况等进行取证。

  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还应当固定以下证据:1.固定环境受破坏的直接证据。要对企业周边的污染区域进行布点监测,有效锁定企业违法排污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情况,并依据规定,委托有关鉴定评估机构对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出具相关的鉴定评估报告;2.调查污染的排他性证据。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污染发生地周边相当污染物排放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固定与违法当事人对环境损害的排他性或不相关的证据材料。

最新行业新闻2012年07月09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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