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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 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2-07-24  浏览次数:1146
核心提示: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新《清洁生产促进法》昨日(7月1日)开始实施,对遏制过度包装做出明确规定,对清洁企业的生产审核不再让企业出钱。
 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新《清洁生产促进法》昨日(7月1日)开始实施,对遏制过度包装做出明确规定,对清洁企业的生产审核不再让企业出钱。

这是中国清洁生产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源头预防、全过程控制的战略已经融入到经济发展综合策略,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全面实现污染防治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战略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开始从发达国家逐步引入清洁生产理念,与多个国家和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清洁生产合作。全国环保系统通过制定清洁生产标准、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建立清洁生产推进机构、组织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试点等手段,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清洁生产被作为一项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措施予以推行,由小到大、由点及面,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一是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清洁生产政策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污染预防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推行清洁生产的新阶段。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双超”、“双有”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之后,环境保护部陆续出台一系列针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政策措施,规范了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初步建立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制度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制度。

二是构建了清洁生产推进技术支撑体系。通过引进消化国际清洁生产审核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完善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学。颁布实施了58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两批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和多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和管理依据。举办了419期“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班”,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达两万人以上,各省市有660多个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单位,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初步建成了技术咨询、专家指导、评估验收监管三位一体的技术支持网络。

三是建立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推进机制。环境保护部紧紧围绕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确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行业,并根据行业特点规定了强制性清洁生产的频次,实现了全面开展、重点推进的“强审”模式。建立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通报、公告以及监督检查制度。2007年开始,每年发布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通报。2010年至今,环境保护部共发布了4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向社会公布了9088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及基本信息。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与重污染行业环保核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等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有机结合。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及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必须完成对本辖区内全部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并经环境保护部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后,方可具备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资格。

四是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有效促进了污染减排。近年来,各地公布名单及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数逐年递增。截至2010年,各地公布的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达到11333家,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达10751家。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减排的效果显著。据不完全统计,2007~2010年,全国重点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了186351个清洁生产方案,投入资金总计682.9亿元,通过实施这些方案,削减化学需氧量29.4万吨、二氧化硫88.1万吨,节水33.3亿吨、节电143.4亿度,取得经济效益404.4亿元。

总的看来,经过十多年努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已经取得重要进展,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技术支撑体系逐步健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逐步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已经成为工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有力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

二、推行清洁生产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同时也对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是企业实现由末端治理转向全过程防控的必由之路,也是现阶段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出了贡献。

(一)推行清洁生产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推手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进入高速发展期,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粗放型的发展方式,经济增长付出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中央明确提出要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的理念,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清洁生产的核心是从源头做起、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最终目的是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通过推行清洁生产,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轻污染物排放,缓解资源环境的压力,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推手。

(二)推行清洁生产是工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

“十二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印发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清洁生产强调的是在生产、使用和回收等多个环节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通过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组织开展评估验收,促使企业提升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是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的重要途径,是工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

(三)推行清洁生产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

“十二五”期间,我国进一步强化了节能减排工作,在“十一五”的基础上增加了氨氮和氮氧化物的约束性指标,减排任务相当艰巨。目前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等措施的减排潜力已经相对有限,节能减排的空间进一步缩小。实施清洁生产是企业实现污染由末端治理转向全过程防控,进一步发掘减排潜力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为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作出贡献。

三、《清洁生产促进法》强化了环保部门在清洁生产推行工作中的重要职能

《清洁生产促进法》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吸纳了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经过多次论证,在多个方面实现突破,进一步强化了环保部门在推行清洁生产工作上的职能:

一是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写入法律。“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概念是在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首次提出的,该办法第一次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精神明确提出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明确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并对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审核程序、咨询服务机构的条件、方案落实、奖励和处罚等方面做了规定。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进一步规范了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本次修订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明确写入《清洁生产促进法》,并且保持了环保系统长期以来一直重点推进的“双超双有”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这一主线。

二是确立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制度。本次修订确立了由环保系统创新并付诸于实践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制度,强化了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责任。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评估验收的职能,并将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这是对环保系统长期以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推进工作制度创新的充分肯定。

三是强化了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从清洁生产推进部门和强审企业两方面加强了法律约束力。一方面明确了对清洁生产推进责任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对承担评估验收工作部门不按照法律要求执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未按照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应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却未按规定实施、或者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罚款由原来的“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大大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明确法律赋予环保系统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职责和要求,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对原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推进制度和工作程序进一步梳理,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公布制度、企业审核结果报送制度、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制度及重点企业清洁生产信息公告制度,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与环境管理制度的协同推进,履行法律赋予环保系统的责任。

四、全面推进“双超双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

第一,加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新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赋予的职责,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摸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未审核的重点企业尽快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要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并按照时间进度和阶段目标开展工作,分期分批公布重点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滚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清洁生产评估验收专家库,加强对专家的培训,规范评估验收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依法组织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与验收,依法积极争取评估验收的财政预算经费,保证评估验收质量。

第三,强化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重污染企业依法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充分的公布企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情况。环境保护部将继续汇总各地情况,定期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向社会公布各地通过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

第四,加快提高技术单位的支撑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清洁生产中心、科研、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开展清洁生产的审核、咨询、信息等技术服务工作。可积极组织技术力量编写《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规范》,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提供依据和技术指导。

第五,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管责任,督促“双超、双有”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对违法企业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应依法从重处罚。环境保护部每年将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重点进行专项督察,采取抽查、现场检查等措施,不定期对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结果。

“十二五”时期,各级环保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双超双有”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和工业污染防治,为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出积极贡献。

最新清洁生产2012年07月24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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