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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拟修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2-08-06  浏览次数:824
核心提示:8月3日,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从管理体制、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等方面对原条例作出了全面修订。

8月3日,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从管理体制、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等方面对原条例作出了全面修订。

《修订草案》明确了新设立的省巢湖管理局的职责:省政府巢湖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巢湖流域重大环境问题,对巢湖一级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巢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和其他水污染严重的项目。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围、网箱养殖,利用虾窝、地笼网、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和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

《修订草案》明确,省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巢湖流域市、县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部门应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巢湖流域县级以上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向巢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上游地区未完成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应当对下游地区予以生态保护补偿;上游地区完成上述计划和目标的,下游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予以生态保护补偿。巢湖流域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国家规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最新行业新闻2012年08月06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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