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今天以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向海宁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海宁市於氏龙电雕制版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雨水管道内排放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拆除集水池内私设暗管,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海宁市检察院查明:海宁市於氏龙电雕制版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机械配件加工的电镀企业,自2011年10月以来,该公司一直闲置污水处理设施,通过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将未经处理的电镀清洗废水经雨水管道直接排入该公司西侧河中。今年7月4日,海宁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执法时发现这一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后经海宁市环保监测站对该公司北电镀车间外西南雨水管道处内的废水采样检测:总铬83.0mg/L、六价铬72.3mg/L、镍0.377mg/L,分别超标166倍、723倍和3.77倍。 海宁市检察院认为,海宁市於龙电雕制版有限公司违法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电镀清洗废水经雨水管道直接排入外河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污染了本地水环境,危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据了解,此案也是自去年以来浙江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五例环保公益诉讼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