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和《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两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秦鸿学主持新闻发布会。 《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达到规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户及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生产企业,医院、实验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单位,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因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维修、更新或者污水处理工艺重大调整,需要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鼓励发展城市再生水利用产业,引导社会投资再生水利用项目。逐步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和用水结构,引导用水单位和个人积极利用再生水,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有毒有害行业的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生化实验废水、放射性废水等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变动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出售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向买受人公示相关资料;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检测;建设部门根据对装饰装修工程材料监督检查的结果建立材料信用档案。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建筑装饰装修作业;违规在禁止时段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建筑装饰装修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