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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市八措并举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1-09-28  浏览次数:900

山东兖州市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组织开展了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开展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和后督察行动,严格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监测规范,强化重金属源头防控,对不达标企业坚决予以清理。

一、编制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完成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相关措施。重点解决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问题。

二、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淘汰落后土小企业等产能工作,完成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小炼铜、小炼铅、小炼锌等工艺和设备的关闭取缔工作。

三、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和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重金属排放行业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环保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投资项目。在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未经环评审批且危害群众健康的已建成项目,要进行关停拆除。

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结合全市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巡查、督查和后监督查工作。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停产整顿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治理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限产取排;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对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的,责令其立即整改,恢复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依据环保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高限处罚。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按规范要求进行妥善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立即依法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染泥要无害化处置,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要依法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五、加大对重金属企业内部环境监管。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当企业产量或者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六、大力推进实施清洁生产。依法对全市重金属排放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对其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开展评估验收,未通过评估验收的要限期整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七、探索建立相关环境经济政策。探索和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重点防控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八、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重点防控区域要确定特征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加密重点监控的地表水水质断面和空气质量的监测点位,加大监测濒次。对所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及周边的环境空气、饮用水水源、地表水体、土壤中的相应重金属含量进行监测,为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提供依据。制定应急预案,要求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对应急预案进调整和完善,要将重金属污染事故预防作为其重要内容,报市环保局备案。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与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制度。

最新清洁生产2011年09月28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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