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借用五金厂的厂房办公,并以该五金厂的名义招聘员工以及对外下单,收取近百万货物后消失。被骗供应商最终把五金厂老板告上法庭,法院近日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判令该老板承担责任,支付货款及利息。 五金厂老板被告大喊“冤枉” 高某是塘厦某塑料五金制品厂的经营者。 2012年5月24日,供货商欧某把高某告上法院,称高某于2012年5月11日向其下订单购买塑料产品。后他按时间将产品送到工厂,工厂工作人员接受货物并在送货单上签收,还加盖了公章。但他向高某请求结款时,高某却以其总经理“刘杰”不知所踪为由拒绝付款。 对此,高某大喊冤枉,表示是之前化名为“刘杰”的李某权等人诈骗所为,与其无关。李某权于2012年3月至5月化名“刘杰”,伪造其工厂公章、业务章,诈骗欧某等人,其已于2012年5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已立案侦查。他自己从未向欧某下订单,也从未以货物被员工偷走为由拒付货款,本案不是经济纠纷,是诈骗犯罪。 警方出具情况说明显示,一名自称“刘杰”的男子使用高某经营的五金制品厂的公章诈骗肖某、欧某等人的塑胶原料货款近百万元,目前已立案侦查。 骗供应商百万元货后“跑路” 法院查明,2012年3月,被告高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杰”和彭某辉两人,刘表示想在当地开厂并可与被告进行业务往来,由高某为其进行原料加工。高某利用其与工厂所在地的二楼厂房原租户的私交,促成刘承租二楼厂房。 高某称,“刘杰”原想办厂,但看了工厂车间后,决定不办厂,而决定成立一个业务部,由刘把他手上客户的业务提供给工厂,再由工厂为刘的客户进行原料加工。为获得刘的订单,他便将工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等有关证件提供给刘,并同意由刘的员工带客户实地参观工厂车间运作。 而“刘杰”、彭某辉招聘回来的员工证实,彭某辉在招聘时介绍说公司是五金制品厂新设的一个贸易部门,负责采购和营销,老板是“刘杰”。联系好供应商后,他们就安排供应商参观五金制品厂一楼的生产车间,若合适,刘会将五金制品厂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提供给供应商。 就这样,近十个供应商相信与其发生交易的是五金制品厂,最终向“刘杰”等人供应了近百万元的塑胶原料。待两个月后催收货款时,“刘杰”等人已“人间蒸发”。 法院判五金厂老板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首先,“刘杰”及其相关人员以五金制品厂名义对外发出订单,向供应商出具反映主体资格的证照,带领供应商实地参观五金制品厂车间,在送货单上加盖五金制品厂字样的印章印文,并指示供应商将货物卸放至五金制品厂仓库,综合以上种种行为,已构成代理的表象,足以使原告欧某等供应商相信与其发生交易的是五金制品厂。 其次,原告欧某在与“刘杰”等人发生交易前,要求对方提供主体资格证件,并实地参观了相应的生产车间;在交易过程中,先要求出具订单,随后的送货单上又要求加盖相应印章并签字等行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与其发生交易的是五金制品厂。 被告高某向“刘杰”出具反映五金制品厂主体资格的证照,并授权刘杰可带领相关客户参观其生产车间等地并允许“刘杰”使用其仓库,由此导致原告相信“刘杰”的相关人员具有代理权限;原告等人作为善意相对人,在涉案交易中并不存在过失,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综上,法院认为,“刘杰”及其相关人员向原告下订单并实际收货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的代理后果应由被代理人五金制品厂承担。被告高某作为该经营者,应承担由此发生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高某支付货款6465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原告以表见代理为由诉请获法院支持 本案主审杨法官表示,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对此,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具备相应条件。首先,在客观上要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其次,还要求相对人主观方面应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反映的情节均具备以上条件,因此已构成表见代理。 需要说明的是,原告以表见代理为由诉请被告高某承担民事责任,虽与“刘杰”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有一定牵连性,但与“刘杰”等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刑事侦查旨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民事诉讼重在保护受害者的民事权利,因此本案被告的相应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日后若“刘杰”等人确因合同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高某可另循途径向“刘杰”等人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