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电镀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电镀资讯 » 行业新闻 » 正文

电镀基地一化工厂非法买卖制毒物案开庭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3-02-02  浏览次数:3846
核心提示:参与此案侦破的温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30余名干警参与旁听。侦查人员表示,此案系近年来浙江省省内破获的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最多、涉案人员最多的一起案例。

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电镀基地的温州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销售硫酸、盐酸为主业。利令智昏,公司实际负责人伍某等人在未经备案登记下向没有购买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进行硫酸、盐酸及试剂的销售牟取利益,但最终被公安机关查获,逃不过法律的审判。这起案件也是近年来浙江省省内破获的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最多、涉案人员最多的一起案例。

2月1日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温州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伍某、管理人员应某、员工戴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参与此案侦破的温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30余名干警参与旁听。侦查人员表示,此案系近年来浙江省省内破获的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最多、涉案人员最多的一起案例。本地20余家化工原料企业经营者闻讯也纷纷赶来旁听。他们不禁纳闷,同样都是经营化工原料的公司,怎么就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扯上了关系。

非法向无购买备案证明的单位销售硫酸盐酸

48岁的被告人伍某,是温州市鹿城区人。他是被告公司温州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

2010年11月30日,伍某以叶某(另案处理)的名义成立了温州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聘用被告人应某(男,52岁)担任公司业务主管,负责仓库进出货物的管理和向无购买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进行硫酸、盐酸及试剂的销售,以及货款结算工作。聘用被告人戴某(男,69岁)负责收取非法销售的硫酸、盐酸及试剂的货款现金及出具收据。

伍某交代,平时他们通过“截留”的方式,将经过备案登记的硫酸、盐酸“缺斤短两”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日积月累下来,这些被截留的硫酸、盐酸积攒到一定的数量,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备案登记便进行销售。来购买的客户,大部分为无证电镀厂、无证制革厂,少部分为个人,他们都是声称用于生产经营所用,每次提货,对方都是径自开着货车来运输,并用现金方式结算。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至7月份,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非法销售硫酸180705公斤、盐酸8100公斤、硫酸试剂150箱(每箱规格2X5000ml)、盐酸试剂2箱(每箱规格2X5000ml),其中向谢某(另案处理)非法销售硫酸40桶(每桶35公斤),得款1800元人民币。

为补齐账面空缺 非法购买超出备案数量范围硫酸盐酸

根据有关规定,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为了补齐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导致的账面空缺,2012年6月4日,应某在伍某的授意下,向兰溪市某化工试剂厂非法购买超出备案证明数量范围的硫酸试剂280箱(每箱规格2X5000ml,实际净重量为15.83公斤)共计4432.4公斤;同年9月3日,应某又向金华市某化工试剂厂非法购买超出备案登记证明数量范围的硫酸试剂120箱(每箱规格2X5000ml,实际净重量为16.24公斤)共计1948.8公斤。

去年9月4日,温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公司非法堆放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立即组织人员到场检查,查获了该公司尚未销售的硫酸、盐酸及试剂,并被鉴定出氢离子、氯离子和硫酸根离子。

案发后,伍某、戴某分别于2012年9月4日、9月27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庭审:被告人警戒同行不要被利益蒙蔽双眼

当日的庭审,三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供认不讳,请求从宽处罚。

轮到被告人伍某陈述时,他极其懊悔地表示,因为近年来经济形势不好,做生意盈利不易,一时被利益蒙蔽了双眼,怀着侥幸心理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我希望今天来旁听案件的同行们,能够以我为警示,本分做生意,不要触犯法律的高压线。”

法院将就此案进一步调查后,择期作出判决。

【案外音】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管制。我国对制毒化学物品实行由国家统一归口分类管理制度。制毒物品是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硫酸、盐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第三类。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行业新闻2013年02月02日更新

网友关注排行榜

推荐图文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600390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