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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加强电镀行业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4048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环保、产业、技术等政策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电镀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赣环督字〔2005〕39号

关于加强我省电镀行业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

各设区市环保局:

电镀是指各种金属的电镀、电解、电铸、化学镀、热浸镀、刷镀、印制板电镀以及金属的氧化、磷化、钝化等表面处理。长期以来,我省电镀业缺乏统一的环境规划和管理,电镀厂点分布呈“散、乱、小”的格局。一些小作坊式十五小电镀企业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资源消耗较大,产品质量粗劣,剧毒原料疏于管理、环境污染严重,对我省的环境质量和生产安全构成威胁。近年来,沿海地区的一些电镀企业向我省转移,为规范我省电镀行业的发展,引导电镀企业合理布局,制止电镀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从源头上控制电镀企业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环保、产业、技术等政策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电镀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电镀行业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思路

采取集约化发展方式,选择环境容量大、环境条件好、适宜电镀业发展的区域,规划建设电镀业生产集中控制区(以下简称“集控区”)。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电镀企业相对集中建设。一方面,提高电镀行业的聚集效应;另一方面,通过集中布局、集中控制、集中管理、集中治污,解决电镀企业布局不合理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促进电镀业健康有序发展,由粗放式向集约化经营方式的转变。

二、加强电镀行业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对电镀厂点实行总量控制,除大规模生产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品、军工产品和其它特殊产品需增加电镀工序、车间外,一律不在集控区外新批、新建电镀厂点。

(二)相对集中原则。新建及现有专业电镀厂点应全部进入集控区内生产,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中管理。

(三)集中治污原则。实行生产与治污相分离,实施由专业污水处理运营商对污水统一处理。将污水处理从电镀生产企业中分离出来,采用市场化机制,激励污水处理企业不断引入先进技术和工艺,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排放,并安装废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较好地解决电镀污染治理与监管困难的问题。

(四)清洁生产原则。采取集控区的发展模式,组织电镀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物耗、水耗、能耗,促进电镀企业积极研究、开发、采用高新技术提升工艺水平,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改进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实现电镀业技术升级。

       三、电镀行业发展的环境保护目标以电镀生产企业全部进入集控区作为电镀行业的环境保护导向,利用3-5年时间,对全省电镀企业布局进行调整。新建企业必须进入集控区,不得在集控区外布点,现有老电镀企业逐步搬迁、改造。规划建设10余个集控区,基本实现全省无分散的中、小规模电镀企业、车间。集控区应逐步建成镀种齐全、结构合理、技术领先、设备先进、质量一流以及企业总量适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到位,满足机械、电子等各个产业领域电镀及表面处理的配套生产基地。在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以及污染治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成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基地。

四、电镀业集中控制区的规划与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城市规划、工业布局的调整,先进行试点,摸索我省集控区的管理经验,再在全省11个设区市各选择1-2个适宜电镀业发展的区域,建设集控区。集控区实行生产与治污相分离,实施污水统一处理,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对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送到环保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组织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五、电镀业集中控制区的环境保护要求:

(一)选址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有充足的水环境容量,有较好的环境条件和发展空间,避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江河源头和湖库等环境敏感区域。

(二)按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技术评估和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

(三)集控区内不得接受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十五小”电镀企业。

(四)集控区内企业布局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文件的要求,镀种相同的企业能相对集中,合理布局,便于收集相同镀种的废水集中处理。

(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及其它环境保护措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文件要求建成,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等),污染防治能力能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水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建设集控区内排水管网。集控区内各企业含重金属的工业废水分类收集并预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其中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达标后再与其它废水混合处理,不得稀释处理。集控区污水处理站应具备监测管理及应急处理的手段和能力,能对区内各企业集水系统及电镀车间电镀废水进行监测和监控。

(七)按国家和我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含一类污染物废水排放口须预留采样口。污水总排口须安装流量计、pH在线自动监测仪和电子眼,并与市、县环保部门联网在线监控。

(八)注重生态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尽可能融入生态理念,借山势,保植被,建筑风格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应配套建设尾水生态缓冲池,放养水生生物,实施生物监测。

(九)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必须加强生产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并建立完善的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系统,避免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当出现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产整改。

六、促进电镀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坚决制止分散的电镀污染源的产生。按照增量限制的原则,省环保局将会同相关设区市环保局对各地集控区进行优化布点。今后将不新批准分散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电镀项目。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对越权审批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组织全省电镀企业有序进入集控区发展。环保部门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规范对集控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在集控区的选址、规划等前期阶段,主动介入。新建企业一律进入集控区,并合理布局。对老企业要进行认真清理,逐步迁入集控区。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和技术政策、企业规模小、电镀工艺落后、污水排放不达标、严重干扰群众生活、危及环境安全的电镀生产企业和车间,本着淘汰、取缔、关闭的原则,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整改。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厂点要限期搬迁到电镀生产集控区内生产。

(三)加强对集控区及入区企业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把集控区及区内企业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除加强日常监管外,还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积极会同监察等部门,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集控区产生的电镀废水要分类集中处理,污水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对排污口要进行规范化整治,污泥的处置必须符合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电镀生产企业,要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计。

(四)集控区内简化环保审批手续。本着规范、扶持集控区发展的原则,凡集控区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批,符合集控区规划的入区新建项目或搬迁企业,可以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或内容,内设电镀车间的各类企业,应按照现代工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的要求,将电镀车间分离出来,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

(五)协助电镀企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地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产业与技术政策等,指导并协助电镀企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响应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等。电镀企业要自觉接受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最新行业新闻2013年03月0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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