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市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窃取公司电镀用黄金药水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王某原是某电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连续镀生产线某班组长,负责机台操作。2011年12月初至2012年1月5日,王某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吸附树脂,窃取公司机台内的电镀用黄金药水十袋,共1357克。经平均取样送国家有色金属及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鉴定,黄金含量为16.67%,共计含有黄金226.21克。期间,王某还窃取公司生产线电镀槽上刮下的黄金两小袋,分别重0.94克、2.99克。 经保定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窃取的黄金价值7416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虽在工作过程中可以接触到含金药水,但其对于含金药水没有管理、回收的职责和权力,其窃取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