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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新司法解释 促电镀行业自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3-06-25  浏览次数:1149
核心提示:日前,市环保联动执法中心组织了一场针对全市电镀行业的专项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向各电镀企业负责人专门宣传了6月18日“两高”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日前,市环保联动执法中心组织了一场针对全市电镀行业的专项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向各电镀企业负责人专门宣传了6月18日“两高”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一家将于今年6月底关闭的电镀企业负责人表示,在看了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新闻后,他从网上下载了司法解释进行了仔细解读,越看越觉得关了电镀生产线是明智的。

从去年底开始,我市启动了电镀行业专项整治,按照进度计划,今年6月底将全部完成整治进行验收。但在6月20日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去的第一家电镀企业整治进度就不尽人意,离环保整治要求远远不够。

这家名为常州北湖电镀有限公司的企业,位于横林镇北湖村。检查当天,只有一个车间开着门在生产,其他车间都大门紧锁。一进车间就一股酸味,这家企业的负责人钱金彪却说,“没什么味道。”联动执法人员表示,这家企业无论是雨污水管网还是废气、槽渣槽液的处理都存在问题。

我市现有94家电镀企业,多数都是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创办的村办企业,设备场地简陋。这些电镀企业规模虽然不大,但是产生的主要污染物:铜、锌、镍、铬、镉、氰化物等,危害很大,很容易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重金属污染。

市环保局污防处处长王荣俊介绍,在这次的整治中,共有12家企业关闭。一些电镀企业的负责人为了多挣钱,把厂区内的车间零散地租给小老板们,增加了监管难度。这次“两高”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条款都适用于这个行业。

这次整治中,常州市西林电镀有限公司即将于本月底关闭,这家企业已经有30多年历史。负责人钱波说,厂里各方面的设备条件都比较薄弱,在整改中几次投入了几百万元经费,想来想去觉得没有这个实力再做,也不要硬撑下去了,综合各方面因素,这次下定决心关闭电镀生产线。前几天在看了“两高”关于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的新闻后,钱波预感到今后电镀行业的环保要求会越来越高,“还特意从网上下载了来看,越看越觉得关了电镀生产线是明智的,今后可能会转行做污染小的机械加工业。”

不过,也不是所有的电镀企业对两高的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有敏感意识。在新北区春江镇安家东蒋村的常州市光辉电镀有限公司,厂区内正在进行整改,令人惊讶的是,绿色的电镀废液没有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就被排进了厂区一条沟渠内,执法人员要求这家企业立即对将废液抽到厂里的污水处理站,将沟渠内被污染的污泥收集起来以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处理。市环保局污防处处长王荣俊介绍,如果对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这家企业可能难逃责任。

延伸阅读:环境污染犯罪,如何定罪处罚?

2012年3月13日凌晨,一辆在新北区西夏墅镇水塔口村倾倒化工废渣的车辆,被我市民警截获。据相关证据和技术鉴定后确认,江阴一家化工公司在2012年2月29日至3月6日期间,委托他人先后4次将公司产生的废铁泥187.75吨倾倒在水塔口村。

经环保部门检测,废铁泥为极毒物质,属危险废物,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最终,被告依法承担收集处置所倾倒危废、恢复土壤原状的责任,并赔偿损失和后续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51.7万元。

根据“两高”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依据“两高”解释,本案被告倾倒的废铁泥大大超过3吨标准,已达到追究被告污染环境罪的定罪标准,依法可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另外,对此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今后可对直接负责的人定罪处罚。

最新行业新闻2013年06月25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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