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比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散企业风险、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的同时,及时援助受害者,维护受害者利益。 市政协委员讷建宏建议:尽快出台《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我市建立环境污染保险制度奠定政策性基石;强制要求存有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购买这种新险种,同时鼓励风险小的企业自愿购买;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 市环保局答复: 截至去年底,我市可以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公司共有9家,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已在大连地区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工作,自2010年至今,已承保大连港集团、大连先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远石化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美孚石油、因特尔等十几家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累计承担风险6000余万元。 今年,我市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近期研究制定适合我市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开展试点工作。方案将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即我市第一批投保企业拟在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试点。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 方案将建立以下几种机制:一是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企业投保或续保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后,本市确定的投保企业应当及时保险合同,并将投保信息上报。二是合理设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三是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即风险防范、事故报告、出险理赔、损害计算和争议案件的处理。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五是建立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如: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未按规定投保企业将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按规定投保企业,可获得资金、信贷等支持和政策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