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抚州一企业被市环保局罚款8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全市通报。但这一通报引起市民质疑,因为通报并未点出违法排污企业名称,“不点名通报,如何能保障公众对环保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抚州市环保局则称,涉污的是东乡一重点企业,“如果点名通报,可能会对企业今后的贷款产生影响”。 企业排污超标环保局不点名通报 基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环保局研究决定依法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总计80万元人民币并全市进行通报。
在通报中我们看到,该企业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中指出“1.(该企业)在未获得重新审批的情况下,超越原环评批复的内容,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及产品进行生产;2.擅自新建电镀生产线且使用淘汰的含氰电镀工艺,生产废水直排,各项污染物指标严重超标……”由此,市民指出,这家使用含氰电镀工艺的可能是一家电镀企业或者五金加工企业,但如果这样不点名通报的话,实际上是对同类相关电镀企业的一种无形伤害。 例如2012年4月份,贵州省公布了对全省药企是否使用“毒胶囊”的检查结果,称4家企业涉嫌使用浙江新昌县问题胶囊,但未提及药企的名字和不合格胶囊药的批次。结果消费者拒绝购买同类胶囊类药品,致使其他药企也无辜受累。 点名影响企业今后发展? 被罚企业实际上是东乡县的一家铜冶炼厂,属于当地的重点企业,“如果点名通报,可能会对企业今后的贷款产生影响”。 9月5日,抚州市环保局宣教中心主任詹某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称,通报文稿由宣教中心负责上传至网站,“点不点名,由领导签字批示”。 分管宣教工作的副局长李华解释称:“主要考虑到企业今后的发展,才没有点名进行通报。” 记者随后要求了解涉污企业名称,也遭到拒绝。 通报批评的性质存争议 “如果是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就必然要点名——因为行政处罚是一种强制性制裁,使其名誉或荣誉受损,不点名就达不到处罚目的;如果不是,就不一定需要点名。” 就通报不点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柱国认为:“在法律上,通报批评的性质是存在争议的,有人认为是行政处罚,有人认为不是。” 王柱国介绍:“如果是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就必然要点名——因为行政处罚是一种强制性制裁,使其名誉或荣誉受损,不点名就达不到处罚目的;如果不是,就不一定需要点名。” 一市民称,根据通报可知,当地环保局是通过“群众举报”后查处该企业违法行为的(李华称属于日常监督执法),且企业涉及“生产废水直排,各项污染物指标严重超标”,据此,当地环保局必须主动公开该企业的名单。 此外,该企业还受到了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规定,环保部门也应该主动公开“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