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辽宁省电镀行业普遍存在企业规模小、装备水平低、重金属污染严重等问题。为优化我省电镀行业产业结构、提高工艺装备水平,有效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电镀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电镀行业污染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集中建设电镀园区为抓手,对全省电镀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对现有电镀企业进行逐个考核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予以淘汰、关闭、停产或搬迁。新建电镀企业,原则上一律在电镀园区内建设。经过整治后,除个别符合要求的高标准电镀企业外,电镀园区外原则上不得有电镀企业存在。 二、整治措施 1、鼓励和支持建设电镀园区 电镀企业相对集中的市要规划建设电镀园区,其他市要根据本市现有电镀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电镀企业整治方案。 电镀园区建设要实行严格的雨污分流制,园区内电镀废水要分类进行统一收集,并送园区电镀废水处理站进行集中、分类处理。园区内要实现集中供热、危险化学品集中储存、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并配套建设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园区内及周边要设地下水观察井,由市级环保部门定期监测。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及经营模式、入园电镀企业标准等内容的电镀园区建设方案,要经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建成后要经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考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2、对电镀企业实行“关、停、搬”整治 (1) 关闭、停产一批。凡是无环评批文、无环保验收合格、无一年以上环保部门污染物排放监测达标报告、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电镀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或停产。 (2)取缔、淘汰一批。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镀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或淘汰。一是全面淘汰镀槽总容积小于4万升并且连续两年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电镀企业(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企业、为主企业配套电镀车间和电镀园区内电镀企业除外);二是全面取缔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设施简陋的电镀企业(包括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三是取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改本,淘汰类项目)明确淘汰的含氰沉锌、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等落后工艺、产能的电镀企业;四是淘汰氰化镀锌、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含硝酸褪镀等工艺的电镀企业;五是淘汰使用铅、镉、汞等重污染化学品的电镀企业;六是淘汰手工电镀工艺(包括前处理和铬钝化等工段)的电镀企业。 (3)重点优化提高一批。一是对拟原地保留的电镀企业(包括为主企业配套且不对外承揽电镀业务的电镀车间),要执行严格的准入标准。由省环保厅、省经信委按照《辽宁省电镀企业考核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一)进行严格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保留;二是对经考核没有合格的电镀企业,但电镀任务量又相对较大的市,可考虑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重点建设1~3家高标准电镀企业,作为承担本地区电镀任务的龙头企业。该类电镀企业的总投资要在3000万元以上,且全部采用国内先进的电镀生产工艺及装备,其建设方案要经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并经省环保厅、省经信委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三、整治内容及时间要求 1、对全省的电镀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登记(详见附件二),并于2013年10月底前按要求上报省环保厅、省经信委。 2、制定电镀企业整治方案。各市要根据现有电镀企业的摸底调查结果,按照《辽宁省电镀企业考核验收标准》的具体要求,对本市的电镀企业分别按“关、停、搬”逐个落实整治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市的电镀企业综合整治方案,于2013年12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综合整治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市要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并向省环保厅、省经信委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3、建设电镀园区的市,电镀园区的建设方案要在2013年12月底前报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电镀园区要在2014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2015年6月底前建成,并经省环保厅、省经信委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电镀企业已经是我省重金属污染的主要来源,各市要把对电镀企业整治当作是调整产业结构,治理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抓手,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各级政府是电镀行业整治的责任主体,环保、经信部门是牵头负责单位。各市政府要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对电镀行业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2、制定方案,落实责任 各市要按省里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地区整治方案。整治方案要对全市每一个电镀企业都提出具体的整治措施和时间表。要按倒逼机制,把任务落实到企业、部门和责任人。对“关、停、搬”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 3、建立严格的验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要将电镀行业的整治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对各市的整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组织进行严格的验收考核。对组织领导不力,整治工作进展缓慢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地区,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况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荣誉摘牌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