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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集中宣判4起电镀废水污染事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3-12-20  浏览次数:968
核心提示:针对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直排、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犯罪高发问题,河北法院19日集中宣判了4起环境污染案件。馆陶县法院审理查

针对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直排、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犯罪高发问题,河北法院19日集中宣判了4起环境污染案件。

馆陶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欣强在自家院中自建一小镀锌加工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渗坑中渗入地下。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2011年年底至今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学军未经审批私自建立炼制沥青加工点,并将废液未经处理通过地下暗管直排附近坑内,构成环境污染罪。张学军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雄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6日,被告人杨振才擅自进行电镀加工为塑料管模具镀铬,并将有毒污水直排所租住院内渗井中。被告人杨振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雄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平擅自开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电镀摊点,并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直排渗坑,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最新行业新闻2013年12月2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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