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直排、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犯罪高发问题,河北法院19日集中宣判了4起环境污染案件。 馆陶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欣强在自家院中自建一小镀锌加工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渗坑中渗入地下。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2011年年底至今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学军未经审批私自建立炼制沥青加工点,并将废液未经处理通过地下暗管直排附近坑内,构成环境污染罪。张学军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雄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6日,被告人杨振才擅自进行电镀加工为塑料管模具镀铬,并将有毒污水直排所租住院内渗井中。被告人杨振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雄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平擅自开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电镀摊点,并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直排渗坑,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