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2013年全省法院审理环境污染有关案件情况,并向社会发布8件整治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胡某非法经营电镀厂,将加工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流进附近小溪,经检测,该废水水样中总铬、总镍、总铜、pH值浓度均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总铬指标超过250倍以上、总镍指标超过50倍以上、总铜指标超过60倍以上,远远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危害当地公共环境安全。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以来,浙江全省法院加强对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维护公民法人的资源环境权利,依法支持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等行为的处置。2013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22件,判处被告人35人,最高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一审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12件;依法裁定2287件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准予执行。 浙江高院副院长徐杰表示,浙江全省法院今后将继续加大对污染环境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对入罪者进行刑事追究,对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严格实行损害赔偿制度,且各地市环保联合会可作为当地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以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民生,努力为浙江谱写“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改革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