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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电镀加工厂老板因环境污染罪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01-16  浏览次数:1497
核心提示:永康企业主胡永健的电镀加工厂两高司法解释具体罗列了14项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为办案提供了具体的操作细则。污染环境罪从结果犯

1月14日,记者获悉,未经环评许可却从事酸洗项目,并将有害废水直接排入江中,浙江台州市黄岩区恒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及股东周正友近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台州黄岩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10万元和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前不久,即1月6日,法治周末记者还从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法院办公室了解到,企业主邓善飞因排放重金属超标的污水,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过去一年全省法院共审结22起污染环境罪案件,判处35人,刑期最高的达3年6个月;依法裁定2287件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准予执行。

在以往,企业主很难因污染环境获刑。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其中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自此,如何用刑事手段惩治环境污染者,有了具体的操作细则。

非法排污获刑

位于永康市方岩镇两头门村内,一间80平方米左右的“小黑屋”,阴暗潮湿的土地上摆放了大大小小的水桶,桶里盛放着泛着绿莹莹色泽的污水。

这是一家电镀厂,负责人叫胡勇健。

在浙江金华的永康、东阳等地,这类电镀厂比比皆是。记者了解到,永康被称为“五金之都”,在这座五金业发达的城市,电镀厂作为五金产业链不可或缺的环节应运而生。

电镀,是利用电解方法使金属或合金沉积在工件表面,以形成均匀、致密、结合力良好的金属层。电镀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含有大量重金属的污染物,这类污染物的排放有着严格的标准。早在2008年,我国就发布了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出于经济效益考虑,永康当地不乏企业主未经审批开办电镀厂。胡勇健的电镀厂正是其中之一。他开办电镀厂私自排放污水有着侥幸心理——按照以往的经验,万一被环保部门查处最多就是罚款或关停。但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换个地方重新再开,违法成本极低。

去年11月8日,电镀厂排放的绿色污水引起了当地村民的注意,马上有人向环保部门举报。接到举报材料后,永康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取证并向公安机关移交了案件。

据了解,去年6月18日新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指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

永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取得的水样进行了检测,得出如下结论:该电解加工产生的废水水样中总铬、总镍、总铜、PH值浓度均不符合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限值。其中,总铬指标超过250倍以上,总镍指标超过50倍以上,总铜指标超过60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

此后,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出具了关于检测报告的认可意见。

永康市公安机关查明,去年10月份以来,胡勇健在当地经营电镀厂,在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将厂里加工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于周围环境。

去年12月13日,永康市法院审理认为,胡勇健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对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最新行业新闻2014年01月16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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