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非法经营的“小电镀”业主,非法排放废酸水,造成环境污染。日前,霸州市法院宣判4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判处郭振武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2000年至2013年5月,在霸州市杨芬港镇褚东村,郭振武伙同其子郭全明经营电镀加工厂,长期将电镀加工所产生的废酸污水通过下水道直接排放到厂子后面的褚东村大坑内,累计排放废酸污水约30余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法院判处郭振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郭全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08年9月至2013年5月,王朝宇在霸州市东杨庄乡下段村其非法经营的电镀厂内,私设暗管并通过管道向厂外的大坑内排放含酸的污水,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法院判处王朝宇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高寿山伙同他人在霸州市杨芬港镇东寨上村非法经营高寿山电镀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水未经处理通过下水道直接排入东寨上电镀小区北侧的大坑中,严重污染环境。法院判处高寿山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013年3月初至5月1日,白长明在霸州市康仙庄乡高坟村居民区附近非法经营电镀厂,利用盐酸给五金件做氧化处理,并私设渗坑,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600斤左右的工业废酸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渗坑内,对环境造成污染。法院判处白长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