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电镀厂老板未经部门审批开设电镀加工,未设置污水净化设施,排放废水经抽样检测超标国家排放标准近900倍。今天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是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之后,该院受理的首例污染环境罪案。 无证电镀厂排放含镍废水严重污染环境 巨某,男,36岁,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 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间,巨某在温州市鹿城区上戍乡渡头东路105号,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办电镀加工厂,雇佣他人利用硫酸镍,氯化镍,硼酸等化工原谅及水,进行锁芯电镀,喷漆加工,并对产生的废水不经处理而直接排放。 2013年8月27日,温州市鹿城区环境监察大队对该加工厂排放的废水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从该厂车间地面取样的废水中的总镍含量分别为352mg/L和447mg/L,该含量远远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中总镍排放浓度限值(0.5mg/L)的三倍以上,已严重污染环境。 污水产生在电镀清洗环节污水排放不设防 庭审现场,瘦高的巨某思路清晰,他说,自己原来是打工,从事喷漆工作的。后来租了鹿城区上戍乡渡头东路105号厂房,从事电镀工作,主要是给锁芯电镀,房东并不知道他租房子的用途,开设电镀厂之前也没有经过工商、环保部门的审批。 他说,电镀基本需要经过:清洗、套镍、上漆、烘干这四个环节,在清洗过程中就会产生污水。基于生产需要,他每个月的用水量是4吨,硫酸镍25公斤,氯化镍25公斤。清洗之后产生的污水一直留在处理槽内。 公诉人问巨某:“那你有没有排污系统?” 巨某:“没有,就是像抽水马桶里面的水一样直接排到下水道。” 辩护人问巨某:“在犯罪之前你知不知道这个行为是犯罪行为?” 巨某:“我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 辩护人问巨某:“当时你有没有向那些化工原料提供者出示经营材料?” 巨某:“没有,谁都买的到。” 法庭上,公诉人举证证明巨某所在的电镀厂车间产生的废水是会通过下水道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其未对自己的加工厂建设除污设施,这些废水是没有办法被回收的。 国家关于污水排放镍含量的排放标准是0.5mg/L,而在巨某的电镀厂车间地面监测的废水中总镍含量分别为352mg/L和447mg/L,污染物超标近900倍,已严重污染环境。 鉴于巨某是在2013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建议法院对其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 巨某说:“我是不懂法,才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请法庭从轻处罚。”法警把巨某带出法庭之前,他看了旁听席一眼,旁听的家属从庭审开始到结束始终处于抽泣状态。 鹿城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宣判。据悉,鹿城法院今年共受理4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从事的行业分布在制造皮革、电镀等易产生污染物行业。 名词解释: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