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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门非法电镀污染环境 一家三口均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05-06  浏览次数:2306
核心提示:4月28日,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楚门镇一非法电镀点里的一家三口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

4月28日,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楚门镇一非法电镀点里的一家三口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2年8月以来,王某与妻子张某、儿子王某三人在位于楚门镇的家中,采用滚镀工艺进行非法电镀活动。三人共同经营该非法电镀点,并共同支配所得的收益。其中,丈夫王某负责联系业务和账目管理,妻子张某负责购买设备和财务管理,儿子王某负责购买原料、联系业务、招徕工人、运送货物等。

期间,王某一家先后以月薪3000-5000元不等的价格雇佣了刘某、周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加工生产,并将电镀废水通过加工车间的地下渗坑直接排放外环境,至2013年10月9日被环保部门查获。上述期间,王某家的非法电镀加工点已非法排放电镀废水达300余吨。

经县环境监测站检测,该非法电镀加工点地面渗坑废水PH废水值为2.73(标准为6-9),所含的六价铬、铜、镍已超标三倍以上,严重污染了环境。

据王某交待,因自己家里欠了很多外债,一家三口就冒着高风险在家里弄了个电镀点来赚钱。没有污水处理设备,他们就直接让污水通过渗坑排到了地下,污染了环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在共同经营非法电镀企业的过程中,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故根据其一家三口各自的犯罪情节和参与程度分别予以科刑,并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水污染被称作“世界头号杀手”。重金属污染的水,通过饮水或食物链进入人体,对人的健康构成极大威胁,使人急性或慢性中毒。轻则使人出现头疼、呕吐、恶心等症状,重则引发癌症。如伤寒、霍乱、痢疾、胃肠炎均是由水的不洁而引起的。为保护每一个人的健康,请广大市民一起努力来保护我们所生存的环境,不要做污染环境的违法之事,如发现有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请积极向环保部门举报。

最新行业新闻2014年05月06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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