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静兰电镀厂为外排重金属废水企业,电镀废水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污超标,被市环保局依法限期治理,要求该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限期治理届满后,市环保局立即对该厂进行现场核查,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也同时对其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现场核查证实,该厂存在未进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未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生产车间内地面防腐防渗措施没有落实等问题。同时监测结果表明,该厂外排废水超过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以上情况,市环保局确认柳州市静兰电镀厂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5月15日上午,柳州市法院、环保、公安、供电、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采取断强制措施,关闭了柳州市静兰电镀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环保局经报市政府批准后,责令柳州市静兰电镀厂关闭。该厂不服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自治区环保厅、市城中区法院提起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自治区环保厅作出了维持柳州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城中区法院驳回了该厂诉讼请求。随后市环保局依法向城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闭该厂。 在强制执行期间,城中区法院采取思想疏导、劝诫、强制等形式和手段促其关闭,但该厂不仅拒不执行,还我行我素继续进行非法生产,并阻挠执法;市环保局也多次到该厂进行监督检查,该厂拒不配合,多次阻挠、拒绝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柳州市静兰电镀厂为外排重金属废水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制止该厂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柳州市水环境安全,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柳州市采取多部门联动措施,对该厂进行强制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