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仓山区检察院21日对外披露,日前,福州仓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分别对私自开设3家电镀厂的翁某某等多人提起公诉。这3起案件是“两高”解释出台后福州仓山区首批集中查处并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案。 检方发现,这些私自开设的电镀厂均未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且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是“黑厂”,地点均在福州仓山的城乡接合部。为此,检方向相关部门建议,加强行业监管,清查该区域内的“黑厂”。 据检方介绍,2013年1月开始,翁某某在未在有关部门登记,没有经过环保审批的情况下,在福州仓山城门镇城门村租赁厂房,私自开设电镀厂。 2013年7月初开始,该厂为福州各个出售螺丝、螺帽、弹簧等标准件的门市部进行这些标准件的镀锌加工,并将加工后产生的污水在没有污水处理设备净化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到厂外的臭水沟中。 2013年8月1日,仓山区环保局查封该厂房。翁某某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继续加工生产。 7天之后,福建省环保厅对翁某某的电镀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擅自从事配件镀锌加工;生产产生的电镀废水漫流在车间地面上,通过一根暗管排到车间外的暗沟,并穿过马路排入对面的雨水沟。 经监测,该厂总铬超标104倍。而据相关司法解释,超标3倍以上就应当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013年9月23日,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据他供述,他虽然明白镀锌加工会排放污水,但是一台排污设备要数百万元,购买这样的设备对他而言成本太高,所以就偷偷直排污水。 检方认定,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法院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2013年8月初,福建省环保厅对仓山区范围内的3家未经审批私自设立的电镀厂进行了查处,经检测发现排污严重超标,涉嫌犯罪,遂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据检方审查,这些违法排放污水的“黑厂”均位于福州仓山的盖山镇、城门镇,租赁当地民房进行生产,城乡接合部成了这些“黑厂”的藏匿地。 据经办检察官介绍,两高去年6月17日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构成污染环境罪要求污染行为要造成环境污染的实际后果。但是,除了重大环境事故外,环境污染的具体后果时常不明显,即使有具体的污染结果发生,由于可能存在其他污染源,造成因果关系不好判定。 该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判定标准,如非法排放污染物超过法律授权制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增强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对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与环保部门沟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环保部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日常监管,对辖区内的“黑”电镀厂全面清查,明确辖区责任,对于存在失职、渎职的应当严格追究责任。对于依法设立的电镀企业,也应当加大监测频次,并注意查处为规避环保部门监管,在规范排污口之外又非法另设的排污口,即私设暗管。发动群众共同监管,举报私设的“黑厂”或超标排污的工厂,对于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