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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初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07-17  来源: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  浏览次数:2434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强化市场准入标准,提高行业

七、电镀园区(电镀定点基地)

电镀园区是由政府或行业规划倡导,电镀及相关服务企业集聚,污染物集中治理和综合利用的工业园区。

(一)电镀园区规划建设符合本地区的产业布局,具备园区规划、建设标准、入园条件、园区管理、污染防治,配套服务等功能。

(二)园区除应符合本条件第一至六条的规定外,还应根据本区域特点构建循环产业链,实现产业间、企业间首尾相连、环环相扣、物料循环,实现水资源减量化和循环利用、能源节约和梯级利用以及材料节约和资源化利用,促进废物排放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以及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三)入驻电镀企业不少于阶段规划的60%。

(四)园区具备独立检测分析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条件,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检测装置。

(五)园区对企业排放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实施实时监测。

(六)园区内电镀加工企业按照一般电镀企业准入条件进行申报。

八、热浸镀企业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采用溶剂法生产工艺的热浸锌企业(车间)。

热浸镀企业除应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二条【(二)、(四)、(五)】、第四条【(一)、(二)、(四)、(五)】、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款:

(一)企业规模

(1)生产能力不低于 10000 吨/年或产值不低于 1000 万元/年。

(2)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资源消耗

(1)锌锅采用电、天然气、冷煤气等清洁能源加热。能源消耗应低于30公斤标煤/吨产品。

(2)现有企业生产用新鲜水消耗量应低于 0.2 吨/吨产品,新建企业应低于0.1吨/吨产品。

(3)现有企业锌利用率应高于 75%,新建企业锌有效利用率应高于80%。

(4)现有企业盐酸消耗量应低于30公斤/吨产品,新建企业盐酸消耗量应低于25公斤/吨产品。

(三)企业具备废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九、监督管理

(一)企业按照本准入条件的规定申请准入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申请准入认定的企业(园区)进行审核和现场查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审,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企业,逐步淘汰或退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准入认定的企业及园区进行初审,并对已公告准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家以及各地专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十、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电镀企业(含专业电镀厂、各企业中的电镀车间、热浸镀企业)及电镀园区。

(二)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重新修订时,按修订后的版本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最新行业新闻2014年07月17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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