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行业,有化学镀、酸洗、电解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工序的其他生产企业(车间)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从污染防治的角度出发,规定了电镀行业中高污染、高耗能、高水耗、低效率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的基本界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行业淘汰耗能、耗水、涉重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判断,也适用于新建电镀企业(车间)的环境影响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314 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镀 电镀是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 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 3.2 落后产能 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包括工艺、装备和产品等)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产品等生产能力或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所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 3.3 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 是针对表面处理(电镀)生产过程中的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的,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以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不适应技术进步要求和技术发展水平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4 界定技术要求 4.1 界定分类 本标准给出了电镀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分类。 工 艺:包括电镀前处理、主工艺、后处理。 装 备:包括涉及电镀前处理、主工艺、后处理的装置、设备及辅助设施等。 产 品:包括中间产品、最终产品。 4.2 界定标准 电镀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界定的基本原则是产生和排放污染物(重点是重金属)强度高、安全风险大以及浪费能源资源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符合以下原则之一的即为应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 4.2.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4.2.2 在生产过程产生和排放含有汞元素的蒸气或废水的工艺或产品。 4.2.3 加工过程中使用和排放废水中含有镉元素的用于民品生产的工艺和产品(船舶及弹性零件除外)。 4.2.4 仅有一个且无喷淋、镀液回收等措施普通清洗槽。 4.2.5 镀层在铬酐浓度 150g/L以上的钝化液中钝化的工艺。 5 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