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山男子姜某,为牟利私自开办废液提炼厂,收购含铜电镀废液,从中提取、加工碳酸铜原料进行销售,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废液简单沉淀后直接对外排放。1日,记者从浙江江山法院获悉,该院经一审审理,姜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年底,姜某的提炼厂被依法查获,经环保部门检测,其偷排废液中多项重金属浓度超标。经查,该厂共制成成品碳酸铜57吨,姜某等人为此非法处置有毒电镀废液达110余吨。 近日,姜某因涉嫌污染环境一案被依法起诉到江山市人民法院。 “只要往电镀废液中加入氢氧化钙(石灰石),搅拌沉淀后经过压滤机处理,重复两次就可以从废液中加工出碳酸铜。”姜某表示。 2013年,姜某结识某化工厂老板,该厂老板向其诉说化工厂需要大量的碳酸铜原料。 在化工行业有8年从业经历的姜某顿感这是个生财的机会:碳酸铜是一种经济效益好、提炼方法原始简单的化工原料,姜某知道提炼方法,自己就可以通过土方法生产出纯度很高的碳酸铜。 2013年7月,姜某回到老家江山,开始着手“项目”,其在城郊租用了厂房、购买了几台压滤机,在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姜某私自雇佣工人提炼碳酸铜。 姜某从浙江宁波、玉环等地的方某、潘某等人处收购了160余吨电镀废液进行加工。至案发,姜某加工出的57吨成品碳酸铜中,已对外销售了15吨,获利近8万元。 2吨废液加500公斤石灰,可以提炼出1吨碳酸铜,同时提炼1吨碳酸铜需要排放的危险有毒废液体也达到1吨多,因此,姜某的行为已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一审审理,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为姜某提供废液原料的潘某、方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到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1万到2万不等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