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电镀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有效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电镀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从事非法电镀生产加工活动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6月30日起,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非法电镀生产加工活动(指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电镀生产或加工行为,包括塑料电镀水镀;电泳、真空电镀除外,以下同)。现从事非法电镀生产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自行关闭、停产;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电镀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镀行业的整治工作,环保、公安、安监、工商、住建、电力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不得借故阻挠,寻衅滋事,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各部门要按《揭阳市电镀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在整治过程中对整治不力或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漏报、瞒报、少报,失职渎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由所在地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