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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镀企搬离原址 须修复受污染土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9-06-24  浏览次数:1008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南京市新出台的《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于污染土壤的修复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化工、印染、电镀等单位停产、关闭、搬迁后的原址,或是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如果土地需要开发利用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受污染的程度,并明确修复和处置的要求,按照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进行修复和处置。修复后的土壤环境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符合相关标准后方可开发利用。

 

   “相对空气污染和水源污染来说,土壤污染是‘看不见’的,容易被人忽视。但土壤一旦‘中毒’,其毒性释放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到上百年。”南京市环保局局长严苏扬解释说:“很多污染搬迁企业存在严重的重金属残留,如果不对土壤进行处置修复而直接盖房子的话,对今后的居住者会产生漫长、潜在的伤害。”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对污染土壤的处置和修复的法律责任问题。《条例》规定,对被污染的土壤未进行修复和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修复和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最新清洁生产2009年06月24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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