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附件8 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专业电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含专业电镀工序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规模: 1. 主镀槽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电镀生产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镀种类型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主要生产工艺变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