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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排污权交易方案重大调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9-02-26  浏览次数:902

排污权交易在江苏的试点并没有因金融海啸而放缓,但具体方案和收费标准已作出重大调整。

 

江苏环保厅总量办高级工程师金浩波透露,原先的方案试点对象为太湖流域国控及省控工业废水重点污染源;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报批环评报告的新增排污量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

 

这次试点单位数目扩大,凡试点流域内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大于10吨的已建接管单位;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大于80%(含80%)的已建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化学需氧量小于10吨的单位,如果其接管的污水处理厂为试点单位也一同列于试点。

 

此次试点流域范围没有变化。包括太湖流域的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2009年上半年的流程为:向社会公布试点排污单位名单;核定申购排污指标;向社会公示申购核定排污指标;受理缴款;按月核定排污量。

 

江苏排污权申购时间表业已明确,排污权交易3月正式登场。

 

已通过环评企业收费减半

 

排污权交易调整考虑到了经济形势。这体现在排污权指标初始权的收费上。

 

按照新拟定的暂行办法,2008年11月20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在1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指标按2250元/吨征收;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在10吨以上的接管企业(按污水厂出水浓度核算)、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指标按1300元/吨征收;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及以下,其废水接入试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单位,应负担有偿使用费,化学需氧量指标价格为1300元/吨。

 

此前,在《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污水处理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每年每吨2600元,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纺织染整、化工、钢铁、镀铁、电镀、食品(味精和啤酒)6个主要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每年每吨4500元。

 

而2008年11月20日及以后,通过环评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包括接管企业)新增化学需氧量指标,按4500元/吨。年征收,所有接管企业都必须直接到当地环保部门申购排放指标。

 

这些企业必须通过新近完工的排污权交易平台网络,一次性申购2009年和2010年两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同时,须向环保局提供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意见、排污许可量以及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这意味着,对2008年11月20日前通过环评审批的企业排污权交易对半收费。而之后通过环评审批的仍按照原有方案收费。

 

“对新老企业区别对待,有我们对经济形势的考虑。”金浩波说。

 

申购、核定、缴款上半年完成

 

按照江苏省环保厅的部署,2月,各市县要确定试点排污单位名单,3月15日前,环保部门向试点排污单位下发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网上申购通知。3月15日起,试点排污单位通过网络一次性申购2009年和2010年排污指标。已建企业截至3月底,新、改、扩建项目即时申购。

 

5月20日前,完成向试点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此后企业凭此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费。确因特殊困难暂不能按期缴费的排污单位,经批准后可缓缴,缓缴期限可延迟到2009年12月31日前为止。

 

此前的2008年12月31日,江苏省742家(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已全部实现了与省环保厅监控中心联网。各市、县环保局和监测站将共同组成排污量核定小组,按月核定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按要求上报核定结果。

 

按照规定,如果因为试点工作不力,腾不出环境容量的地方,将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评。

 

总量减排原则不变

 

2008年,江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6%左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4.48%和7.2%,完成国家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而2009年,江苏如果要完成减排任务,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必须下降4.6%,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3%、2.2%。

 

考虑到总量减排的需要,并不是花钱就可以买到排污权指标。

 

据金浩波介绍,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单位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应在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有偿获取或通过交易获得一定时间段的排污指标。

 

而排污单位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排放指标不超过原分配的指标值;分立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从原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中划转;合并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不得大于原各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之和,如有变化的,要及时办理排放指标变更手续。

 

而污水处理厂最大允许申购排放指标应按批准的设计处理能力和目前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并参考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指标确定。

 

“这些都是为了符合总量指标的需要。”金浩波说。

 

同时,新出台的暂行办法也对申购指标后发生变化的企业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为了符合近期企业状态调整频繁所作的回应。

 

据金浩波介绍,如果企业申购后,发生破产、自行关闭、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污,未使用的申购指标可以申请当地环保部门以不低于原申购价回购。企业实际排污量少于年度申购核定指标的部分,经受理申购的环保局审核确认,可冲抵下一年的有偿使用费,在申购期满后统一结算。

 

“但是对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取缔的排污单位,其申购的排污指标由环保部门无偿收回,这些指标将留在当地环保部门作为建设项目发展用量或调剂指标备用量。”金浩波表示。

最新清洁生产2009年02月26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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