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负责?本来这是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但越追究却越让人糊涂。日前,由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编制的“中国公众环保指数(2008)”在京发布。本次调查显示,能够正确回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机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公众仅为11.2%,就是说,我国约有90%的人不知道谁该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那么,谁又该对环境污染的责任负责呢?
1989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就告诉人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守土有则,是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主体,说具体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如,一个市的市长、一个县的县长、一个镇的镇长,是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人。每年各地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责任状上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当今社会有一些“潜规则”在左右着人们的思维,只要某地出现了环境污染事故,不问青红皂白,当地环保局长一定要受到牵连或责任追究,这些被认为是应该的。轻则,这些环保官员掉“乌纱帽”,重则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受到法律、法规的追究。这往往给人以错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变成了当地环保局长在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所以,有人戏称,当前环保是“高危行业”,环保局长是“高危人群”。
到底应如何确定由谁对环境污染的责任负责呢?笔者认为:这要区分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依法来确定谁应该对环境污染的责任负责。
这可能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如当地政府如不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或是决策错误导致,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引进了不该引进的重污染企业。如在淮河流域,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顾环保部门的反对,引进了造纸、制革、电镀等重污染的小型企业,而造成出现污染事故。那么,当地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是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人。
二是由于环保部门管理或监察不到位造成的污染责任。如辖区某地新上了一个企业,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而环保部门视而不见,或不依法去制止或要求企业按法办事,从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当地环保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受责任追究,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完是环保部门的失职或失察造成的。
三是由企业故意违法,造成污染事故产生的污染责任。一些企业包括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节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费用,往往利用深夜或放假期间,采取偷排的形式,致使高浓度的污染物大量外排,造成污染事故。这样造成污染事故产生的污染责任完全由企业负责。要给予企业以经济处罚,给相关人员以处分。
四是现实中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例。造成污染事故产生的污染责任,既有当地人民政府的责任,又有当地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和企业的责任。象2000年5月18日,安徽省阜阳市出现的“5.18”七里长沟6死4伤的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经过调查,当地政府、建委、环保部门等多个部门都负有责任,相关负责人都受到了责任追究。
五是还有一些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污染事故,虽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如地震、洪水等引发的污染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可免予承担责任。
当前,我国正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谁该对环境污染的责任负责?不可断然处之,笔者建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找出责任主体,再依法来确定由谁应该对环境污染的责任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