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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整治九龙江 流域内禁建电镀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9-02-09  浏览次数:900

所有氨氮排放企业应当立即暂停生产,没有污水治理设施或不能达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关闭。而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应当在2月15日前自行关停,2月底前拆除生产设备。九龙江流域内,将禁止审批新建、扩建化工、造纸、电镀、制革等重污染工业项目。

 

九龙江沿线,工业企业治理污水不达标将被关闭,而流域内也将不再审批新的化工、造纸、电镀、制革等重污染工业项目。2月6日,漳州市政府出台并实施《关于开展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根据通告,所有氨氮排放企业应当立即暂停生产,没有污水治理设施或不能达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关闭。而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应当在2月15日前自行关停,2月底前拆除生产设备。九龙江流域内,将禁止审批新建、扩建化工、造纸、电镀、制革等重污染工业项目。

 

九龙江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严禁设立工业排污口,也不能开设餐饮娱乐行业。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包括简易搭盖),以及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在3月底前自行关闭、拆除。

 

九龙江西溪、北溪干流沿江两岸各1公里、支流沿岸各500米范围内,所有养殖场必须在2月28日前全部自行搬迁、关闭或拆除。这一范围内新、扩建的养殖场也将被拆除。这一范围外的养殖场应推广立体生态种养模式和生物发酵“零排放”技术,在10月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逾期仍没有完成整改或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将一律关闭。严禁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流域各乡(镇)、村应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

 

另外,禁采区范围内的堆砂场应在2月底前自行搬迁和拆除。沿岸一重山范围内,严禁设立采石(矿)场、翻土造林、开山种果种茶。已种的林木、果树、茶园要减少化肥施用,禁止使用高毒农药。

 

九龙江是福建第二大河,横穿漳州,并流经厦门注入台湾海峡,全长258公里。流域包括九龙江入海口以上的北溪、西溪干流,以及马洋溪、龙津溪、坂里溪、浙溪、赤溪、温水溪、天宫溪、下樟溪、西公溪、竹溪、船场溪、龙山溪、花山溪、永丰溪、文峰溪等支流流域。它被称为漳州的母亲河,厦门生活供水也多取自九龙江。

最新清洁生产2009年02月09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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