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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浙沪签署长三角环保合作协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8-12-20  浏览次数:877

12月15日,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环保部门负责人在苏州签署了《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合作协议(2009-2010年)》,决定在环保方面共同采取一系列措施,提升长三角地区环境治理水平。

 

《协议》确定,将制定更加严格、相对统一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从2009年起,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外,在太湖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严格执行太湖流域国家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推进企业提标改造工作。

 

依据协议,两省一市在长三角地区逐步推进统一的污水处理费和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环境资源价格机制。大力推行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制度,在太湖流域先行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建设排污权交易平台,培育成熟有序的交易市场,共同实施一批工业污染源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重点治污工程,切实加强跨界河流的综合整治,建立蓝藻预警和打捞机制,促进太湖水质的根本好转。

 

进一步完善跨界水污染防治中的联合办公、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等制度,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减少污染纠纷。建立项目转移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对产业转移项目,迁入地环保部门可商请迁出地环保部门提供该企业环保守法、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防止重污染项目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2009年合作建成区域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区域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监管效率。

 

建立完善的跨界水、大气、核与辐射等环境预警和应急机制,联合开展跨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实行监测仪器、应急车辆等环境应急设施的紧急共享,提高区域环境应急水平。

最新清洁生产2008年12月2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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