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从今年11月起逐步实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对所有国控污染企业、总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规模的火电等企业配专人监督环保状况。
按规定,试点企业需设置由企业领导担任的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同时设置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车间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试点企业要根据企业规模和污染物产生排放实际情况,至少配置1名企业环境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企业的环境守法状况。废气等处理设施必须配备保证其正常运行的足够操作人员,设立能监测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室,配备专职化验员。
作为国家试点省份,山西省去年在25家电力企业试行了环境监督员制度。今年,除在电力行业继续实行外,又增加了化工、钢铁等国控重点污染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