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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水处理费不再“一视同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8-04-22  浏览次数:967

记者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为加快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将太湖地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平均每吨调整到1.3-1.6元。同时还规定在污水处理费中必须提取不低于0.20元/吨用于污泥处置。

据介绍,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实行差别价格政策。按照生产类(工业和服务业)高于生活类,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的原则,拉开各类用水征收标准的差距。暂确定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为重污染行业,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1.5倍的幅度调整。

同时,对已实施城乡区域供水执行同网同价的乡镇,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单独列账,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未实行同网同价的乡镇,按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0.30元/吨,工业用水不低于0.80元/吨的标准,于2008年底前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以下可试行征收污水处理费。

最新清洁生产2008年04月2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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