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已经泉州市政府批准同意,将于3月1日起试施行。这意味着,各种环保行政处罚标准,将更加规范。 环保部门查办的主要违法行为被划分为24个大类,每类违法行为包括若干个具体违法行为,然后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裁决。根据环保部门新出台的方案,24大类的环境违法行为中,有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违法行为,也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普通市民日常生活中可能涉及的与环境有关的行为。 即将试施行的新规中,处罚原则有“从重处罚原则”,即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按较高、上限或最高数额处罚。如涉及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类的处罚,一律按最高额实施处罚;对化工、印染、酿造、农药、电镀、造纸、制革、蓄电池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的上限实施处罚。 据了解,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07年,泉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环保系统、工商系统和泉港区政府、安溪县政府等5个单位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