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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加大问责力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6-12-15  浏览次数:903

   广东省环保局昨日公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下称《预案》),三类突发性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等被纳入预案范围。

   根据《预案》,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发生渎职行为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渎职行为包括: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等。

   《预案》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联席会议、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最新清洁生产2006年12月15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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