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服役”的环境保护法到底该不该修改?怎么修改?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司长杨朝飞在第一次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透露,国家环保总局初步意见是将环境保护法改名为环境法,重点应当是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据介绍,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制定,1989年修订,迄今已经27年。目前社会各界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但对如何修改环境保护法存在几种争论意见: 一是“修改论”。认为环境保护法覆盖面不全,缺少生态保护、核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一些法律条文过时;对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缺乏针对性措施。但对如何修改拿不出具体意见。 二是“废止论”。认为环境管理制度和惩罚性措施,在各项环境专项法中都有了,有些问题也可以通过修改专项法来解决,因此没有必要保留环境保护法了,应该及时废止。 三是“搁置论”。这种观点认为,在当前国内外的形势下,废止环境保护法有可能造成不好影响,但修改环境保护法又拿不出很好的意见,那就暂时搁置起来吧。 四是“改造论”。这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既然当前“地方保护妨碍环境执法”的问题比较普遍,那么就应改变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由过去约束企业法人为主,改为约束政府行为为主。 杨朝飞认为,“改造论”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他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大体上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发展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初至2002年,当时的法制建设主要是面向市场经济改革的大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企业法人,立法突出了经济类的法规,主要为了规范市场行为;第二个发展阶段从2003年开始,国家发布了《行政许可法》,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各级政府,立法突出了行政法规,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行为,防止一些地方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经济的活动。由此可见,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条件基本成熟。现在看来该部法律的名称还是叫环境法为好。这样更可以体现国家的意志。 杨朝飞表示,修改环境保护法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是关系到处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根本大法,需要集中全社会的智慧。他希望,专家和地方多提意见和建议。杨朝飞说,国家环保总局的这些初步想法还将与有关立法部门进行交流和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