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环境报报道,为进一步加强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向沿渭各市下发并要求贯彻执行。 无容量和总量的地方,不准新建高耗水、重污染项目 《意见》中指出,“十一五”渭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是从2006年开始,用5年的时间,使水环境恶化的局面得到有效遏制。2010年前渭河干流基本消灭劣Ⅴ类水质,入黄断面达Ⅴ类水质。城市附近河流解决黑臭问题,入渭河流断面达到功能区划要求。15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2010年底前,设区城市和杨凌示范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二级)达到70%以上,中水回用率平均达到30%以上,沿渭各市、区、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严格实行污染总量控制制度,确保COD削减指标的完成。“十一五”期间,渭河流域COD总量计划为23.72万吨。 严格高耗水、高耗能、重污染企业的准入条件,在渭河流域实行严格的产业准入制度。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焦化、漂染等项目,现有企业不得再扩大生产规模,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加速淘汰。控制果汁、化工、皂素、酒精、酿造、油脂等产业发展规模,新建企业必须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没有环境容量和总量的地方,不得新建、扩建这类项目。对现有企业要有计划地整合、调整,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电镀企业要逐步从城区外迁,向工业园区集中。 加强环评,强化项目审查,今明两年将关闭56家造纸厂 依法加强环评和“三同时”监管。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强化项目审查,落实“一票否决”制度,从源头控制污染。凡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和陕西省产业准入的项目、列入国务院清查整顿的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敏感区的污染项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不得批准建设。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削减要求、排放不达标、工艺落后、建设场地选择不当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不能满足区域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减污或增产减污目标,不允许建设。被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不得再批办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凡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三同时”竣工验收和批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化工、石化等建设项目,应在施工期间实施环境工程现场监理,确保各项环境措施落实。 下决心关闭和治理一批重污染企业。要把调整产业结构、淘汰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作为优化结构、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重点,切实抓好,并限期完成。2006年~2007年完成56家造纸企业关闭,17家化学、半化学制浆造纸企业转产任务。2008年底所有排污企业必须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抓紧实施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污企业特别是造纸、果汁、冶金、化工等的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要建成48座污水处理厂,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完成48座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其中市级必须在2007年底建成并投入运行;户县、长安区等15个县(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其他县(区)规划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也必须在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同时切实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转率,新建污水处理厂第一年的实际处理负荷不得低于设计负荷的60%,第三年以后不得低于设计负荷的75%。今后,各市区在新建城市供水设施的同时,必须同步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 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2006年试点的基础上,从2007年下半年起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定各类企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禁止无证排污及超标、超总量排污。已被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确定列入排污许可证申领名单的企业,必须于2006年底前办理完成申领手续。对应领而未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停止审批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不再给这些企业补助各种环保资金,凡属上市公司的不再出具各种环保证明,并按违反环保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