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起,类似制革、印染等重污染企业将不再批准在晋江、洛阳江上游进行建设了。12月初,泉州市政府发出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对此提出明确规定。 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将被追究责任 泉州市政府提出,2007年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制定和落实国土空间功能规划,科学划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 各级人民政府在区域开发和招商引资活动中,应根据环境容量和资源进行有序开发,严格落实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等“三不原则”和把重点工业污染源控制在限定区域内、把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限定的指标内等“两控原则”,优先、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信息化程度高、附加值高,耗能少、排放少、污染少,用地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等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严禁引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项目;实行严格的项目引进环保责任追究制,对于因盲目招商而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领导人的责任。 未环评的规划不得实施 凡是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各项规划,有关政府及部门不得审批规划的实施。市政府要求,各地要切实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强力推进规划环评,积极开展城市建设规划的环评,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流域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评,抓好石化、造船、汽车制造、医药、交通等重点行业规划环评。 下一阶段,泉州市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规划等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晋江、洛阳江上游不再审批化工、电镀、制革、染料、农药、印染、酿造、蓄电池、造纸等可能影响晋江、洛阳江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对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不批准上新项目;严禁审批存在环境风险、危害环境安全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加强环境风险评价专题审查;严格审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抓示范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泉州市政府提出,我市将重点建设好泉州开发区循环经济工业示范园区、泉港石化工业清洁生产示范区、石狮节水型示范城市、德化循环经济示范县,做好石粉石材、建陶、制鞋、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废瓷、粉煤灰、尾矿渣、余热余压的综合利用;建立差别电价制度,大力发展垃圾、沼气发电,全面推进节约能耗,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对于建筑方面,泉州市将加强对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的监督管理,逐步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加快现有的城镇公共照明节能技改,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建立完善计量取水、超量加价的机制,促进节水和中水回收利用;规范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度,防止土地资源浪费。至2010年单位GDP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实现预期的循环经济建设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