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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被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6-11-22  浏览次数:864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日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肖苍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法院审理查明,肖苍旺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持伪造的处理危险废料的各类证照,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电解残渣处理协议,非法处理含有造成环境污染有害物质的电解残渣。

今年3月至5月,肖苍旺分两次雇用汽车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装运电解残渣计29吨多,至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建华村一建筑工地附近随意倾倒,非法获利3.6万余元。

6月8日,肖苍旺雇用汽车再次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装运52桶计10余吨电解残渣,随意倾倒在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一未完工的道路终端地面。

6月16日,公安部门在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将前来取化工废料处理费的肖苍旺当场抓获。

案发后,环境监测部门分别对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江桥镇建华村的电解残渣及其相关土壤、水质进行了采样测试,确认电解残渣系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土壤中总镍超标或总铬超标,水中pH值、氟化物、氨氮超Ⅴ类水标准;确认上述相关地区附近分别检出2-庚酮、辛酸。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指定洁申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电解残渣进行了处理,对电解残渣造成污染的土壤进行处置、修复。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肖苍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已造成残渣处理费、土壤修复费、运输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最新清洁生产2006年11月2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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