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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2.10”水环境污染事件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6-10-20  浏览次数:922

谁污染环境,谁就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前天上午,吴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2.10”水环境污染事件中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据了解,造成此次水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湖州红欧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了对湖州开发区等各有关单位近百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了停止酚醛树脂生产、罚款18.8万元的行政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经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了刑事犯罪,湖州红欧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上海欧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海欧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永茂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上海欧亚公司派驻湖州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部主管尤建国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上海欧亚公司聘用驻湖州酚醛树脂承包项目树脂制造部主管王雪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最新清洁生产2006年10月2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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