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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加强环保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6-09-29  浏览次数:94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进环境保护实现历史性转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思想观念,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十五”期间,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加强环境管理和执法,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保持了环境状况的基本稳定,局部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全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经济粗放增长导致的环境结构性污染比较严重,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生态环境仍然脆弱,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有所上升。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排污总量增加与区域环境容量不足之间的矛盾将日益突出,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环境保护的长期性、艰巨性和迫切性,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把环境保护提到更加突出位置,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把环境保护作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实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向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转变,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转变,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转变,坚持在加快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

“十一五”期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吉林的总体要求,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为重要原则,加强分类指导,严格分区控制,强化环境法制,创新环境管理机制,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环境良好的发展道路。

到2010年,全省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削减10.3%和4.7%;全省地表水水质有所好转,97%以上的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到环保标准;50%以上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农村生态环境状况有所改善,森林覆盖率达到45%;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得到保障。

二、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主要环境问题

1.以水源地保护为重点,确保饮用水安全。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制订并实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切实加强监管,坚决查处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2006年底前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在建的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并限期恢复原貌,已建成的要拆除或搬迁。2007年底前关闭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同时,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管理。环保、卫生、水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表水及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各地要加强备用水源建设

2.以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全面实施松花江和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松花江流域要完成30个污水处理厂、9个区域污染治理项目和47个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辽河流域要按照国家重点流域规划确定的项目抓好落实。到2010年,松花江、辽河两个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2.5万吨和4.1万吨,出境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大中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重点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图们江、鸭绿江等流域也要尽快编制并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保证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环保部门要定期调度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快完成项目审批和申报工作,协调督促落实国家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努力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监管,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运营机制;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测土施肥和绿色农业生产技术,控制面源污染。

3.以综合整治为重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省市(州)及重点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建成污水处理厂,保证管网配套,并投入正常运行。要继续建设热化、电化、气化工程,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改善城市燃料结构,减轻城市大气煤烟型污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2007年底前完成在用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环保委托工作。实施绿色覆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工业生产和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使用和销售的监督管理。

4.以无害化处理为重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加快我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市州政府所在地医疗废物处理中心项目建设。加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力度,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快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

5.以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解决村屯“脏、乱、差”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开展土壤环境污染调查和土壤污染修复试点,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加强有机食品基地的建设和环境监管;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合理布局,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推广农村沼气和作物秸秆资源化,提高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以建设生态市、生态县、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为载体,加速推进生态省建设。“十一五”期间创建50个环境优美乡镇和500个生态文明村。

6.以生态修复为重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按照突出重点、分区推进的原则,加快实施《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生态建设工程,重点实施东部天然林保护、东中部水土流失治理、中部黑土地保护和西部治碱工程。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与管理,严把开采项目的审批关,保护好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同时,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恢复和废弃、退役矿山修复工程建设。到2010年,实现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前五年生态保护目标。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清理整治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7.以放射源监管为重点,保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加强在用放射源安全监管,实行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加快吉林省放射性废物库改造及旧库退役工程建设,严格电磁辐射设施及其活动的审批和监管,对造成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的要限期整治。建立并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对三类以上流动放射源实行动态监控,逐步建立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使各类放射源处于严格监控状态。

三、转变增长方式,把环境保护作为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1.分区控制,合理布局。要结合区域资源禀赋、生态状况、人口数量,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搞好生态经济功能区划,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确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构建区域开发新框架和产业优化新布局。平原生态经济区的长春、吉林、四平等优化开发区域,要严格环境准入标准,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依靠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化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建设项目,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东部和东中部生态经济区的延边、白山、通化、辽源等地区,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按照适度开发的原则,发展特色经济,把着眼点放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上,严禁过度开发和过度开采;白城、松原地区和双辽市等西部草原湿地生态经济区生态环境脆弱,草原“三化”严重,要大力发展生态草业经济,严禁开垦草原、过度放牧和各类破坏草原、湿地项目的开发。松花江、辽河等重点开发区域,要依据环境容量确定开发强度和产业发展方向,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产业,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调整排污结构,在降低工业污染负荷的同时,大幅度降低生活污染负荷,为加快经济建设提供环境容量和发展空间。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禁止开发区域,严禁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十一五”期间,在钢铁、有色、煤炭、建材、电力、石化、化工、轻工等行业重点抓好50个循环经济骨干企业,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市循环经济示范区和白山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在吉林市开展循环经济城市试点,在白山市江源区和东丰县开展循环经济县试点,建设“吉林市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环保部门要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对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到201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30%,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37%,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7%以上,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率达到65%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85%以上。

3.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坚决抑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在重点流域和重点城市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建材、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的项目建设,并防止重污染项目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由城市向农村转移。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糠醛企业必须完成污染限期治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达不到规模、仍超标排污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坚决予以关停。

4.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前,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论证。今后,凡编制土地利用、流域开发、区域开发的指导性规划,要按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要按规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指导性规划草案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草案未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各类开发区和集中工业区的开发建设,编制建设规划时,要按规定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否则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5.推动环保科技和产业发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环保科技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制定和完善促进环保产业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的激励政策,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秩序,加大环保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研究开发符合我省产业特征的生态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各级政府要支持在条件较好的地方建立环保产业园区,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环保科技企业。

四、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环境执法

1.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优化作用,坚持“以新带老”的原则,通过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促进原有问题解决,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凡属国家限制和淘汰类的建设项目以及环保达不到要求或行政辖区内没有环境容量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凡未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以及未按规定履行试生产(运营)批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办法。

2.全面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将省政府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各地、各排污单位不得突破。2007年底前,对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污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许可证发放工作,禁止无证、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省政府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实行限产限排;对无证、超标排污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环保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排污行为。

3.依法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要按照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的原则,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对长期不能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对地方政府干预环保部门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稽查力度,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解决在排污费征收中的地方保护问题。

4.严格环境执法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快地方环境立法,强化环境执法。坚持开展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采取部门联动、挂牌督办和查办案件等有效措施,重点查处影响群众健康、社会稳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以及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等问题。各级政府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和屡查屡犯、超标排污的企业,要实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对构成环境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预环保部门依法检查。

5.建立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企分开、责权明确和自主经营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特许经营制度,运用财税政策、价格杠杆以及行政和法律手段,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制定和完善城市污水、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开征生活垃圾处置费,确保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6.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体系。“十一五”期间,要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形成科学的监测体系,实现监测装备现代化、监测技术科学化和数据传输网络化。到2007年,完成生态省环境在线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新建的重点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否则环保部门不予验收。到2008年重点国控断面和市交界断面实现水质自动监测,主要城市实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并建立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制度。到2010年,省、市两级监测站都要建立完善的常规监测、应急监测、随机监测和在线监测系统,县级监测站具备常规监测能力,全省形成统一的环保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信息发布体系。

7.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统一领导、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响应的环境应急体系。省、市两级要设立环境应急调查处置机构。县级以上都要建立环境应急网络,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类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高危企业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当地政府和安监、公安、消防、环保、水利、建设等部门备案,搞好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建设。

8.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坚持实行辖区负责、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环境监管体制。鉴于环境保护工作的特殊性,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后,在已经明确下放到市(州)和县(市)环境审批权限不变的前提下,环境保护工作仍实行省管市(州)、市(州)管县的监管体制。设区的市环保机构实行市对区垂直管理,乡镇级政府设专职或兼职环保助理员。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确实需要设立环保机构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建立健全省、市两级辐射环境、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县级也要明确专、兼职人员,切实加强管理。

五、加强领导,推进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发展

1.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各级政府是本辖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发挥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依法履行职责。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展改革、经委、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建设(规划)、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事业。

2.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保护辖区环境质量的职责,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省政府每半年公布环保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环保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职、渎职,对本辖区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深入实施《市州党政领导班子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办法》。在研究、考察、任用和评价领导干部政绩时,把是否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否完成目标责任制规定的各项任务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统筹规划,将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环保投入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加大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基础设施的投入。与此同时,要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处置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方式,鼓励、吸引企业和社会资本以及国外资金投资环境保护,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元化筹措环境保护资金。

4.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环保部门定编定员标准,以属地为主,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环保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环保行政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从2007年起,各级政府可视每年排污费征收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环保部门能力建设;环境执法的罚没收入,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在2010年之前,市(州)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装备能力要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装备能力要达到国家三级标准以上。

5.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加强环境文化建设,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公益性宣传,开设环保专栏,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要加大正反典型的宣传力度。党校、行政院校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知识培训。教育部门要强化大、中、小学环保教育。文化部门要加大环保题材作品的创作和演出。要深入开展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和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6.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各级人大、政协要支持、监督做好环保工作。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驻吉部队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志愿者等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揭发和检举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推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上述意见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每年向上级党委、政府做出报告。省委、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最新清洁生产2006年09月29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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