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表面热处理公司经理侵犯商业秘密获刑
日期:2009-01-12 00:00
刚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相同罪名判处被告人李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两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魏成刚、李迪准与他人共同窃取舍福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所有人舍福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魏成刚、李迪准犯罪的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两名被告人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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