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铬业公司发生火灾 所幸有惊无险
日期:2009-01-07 00:00
昆区消防大队报请昆区公安分局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与姜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9 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