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强化污染物减排责任追究
日期:2008-09-19 00:00
湖南省政府近日下发《湖南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省内各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和各市(州)长为第一责任人,细化了对主要污染物减排的责任追究。根据《湖南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州),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对不能完成减排任务的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的市州,实现项目审批;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的,按《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
1/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25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