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8-06-10 00:00
08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3)在敏感地区: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电镀企业的排污行为,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即在上述地区的电镀企业(包括现有设施和新建设施),一律执行标准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环境优先、保护第一的原则,对各项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从严要求。对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电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