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五河”保护区禁建电镀等污染项目
日期:2008-04-01 00:00
字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的;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或者午间作业的;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由市、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1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8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