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五河”保护区禁建电镀等污染项目
日期:2008-04-01 00:00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关闭。无专用排烟道不得建餐饮项目违反《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或者未配建专用排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和写字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的;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或者午间作业的;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由市、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昨日,省法制办公布《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从即
5/1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9 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