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日期:2006-09-01 00:00
把企业的排污情况告知公众,今后这样的情况行不通了。《办法》第43条还规定,发生污染突发事故时,排污单位必须立即向环保及相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危及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单位和居民。
5/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4 14:47